華遠原董事長任志強貪污受賄罪成 判囚18年不上訴

經濟脈搏

發布時間: 2020/09/22 20:19

最後更新: 2020/09/22 20:1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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華遠集團原董事長任志強貪污案,今早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宣判,任志強被判有期徒刑18年,並罰款420萬元(人民幣,下同)。任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,不上訴。

法院指,任志強在2003年至2017年間,利用職務便利,貪污公款4974萬餘元;收受賄賂125萬餘元;挪用公款6120萬元;濫用職權致使國有控股企業遭受特別重大損失逾1.1億元,其華遠集團財產損失5378萬餘元,任志強個人獲利1941萬餘元。

法院認為,任志強的行為分別構成貪污罪、受賄罪、挪用公款罪、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,依法應予懲處。鑑於他自願如實供述和承認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,且違法所得已全部追繳,法院同意數罪併罰,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,並處罰金420萬元。

曾批評當局隱瞞疫情

任志強今年2月撰文批評當局隱瞞疫情,引發議論,其後3月傳出任志強失聯,遭當局留置。4月7日,北京市紀委宣布任志強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,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。

北京市紀委7月23日宣布,任志強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、組織紀律、廉潔紀律、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,構成嚴重職務違法,並涉嫌貪污、受賄、挪用公款、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犯罪,因此被開除黨籍,並移送檢察機關審查。

通報指,任志強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,公開發表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的文章,醜化黨和國家形象,歪曲黨史、軍史,對黨不忠誠、不老實,對抗組織審查。在經濟方面,通報稱任志強違規公款吃喝,將公權力作為謀取私利的工具,違規使用公款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,通過關聯企業違規從事營利活動獲取巨額利益,夥同子女大肆斂財等。

有「任大炮」之稱的任志強,現年69歲,山東掖縣人,曾是北京市華遠集團黨委副書記、董事長,2015年退休。

2016年,任志強曾批評「黨媒姓黨」,被指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等方面的錯誤言論,其行為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,因而遭到處分留黨察看一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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責任編輯:蒯宇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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